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会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6-05-13 14:44
信息来源:春城文艺

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协会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(以下简称市文联)是由市委授权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。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市文联《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市文联所属昆明作家协会、昆明音乐家协会、昆明美术家协会、昆明书法家协会、昆明摄影家协会、昆明戏剧家协会、昆明舞蹈家协会、昆明曲艺家协会、昆明民间文艺家协会、昆明广播电视艺术家协会、昆明儿童文学研究会、昆明模特艺术家协会、昆明文艺评论家协会、昆明收藏家协会等14个协会属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团组织,由市文联进行业务主管,市民政局登记管理。各协会下设的分支结构、代表机构及挂靠各协会的各类文学艺术机构和文化产业组织(以下简称挂靠单位),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指导。

第三条  市文联坚持“以人为本”的科学发展观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文学艺术工作方针,以服务为宗旨,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,做好联络、协调、服务、指导工作。团结和带领各协会与时俱进,不断创新,健康发展,促进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,为建设“文化昆明”,提供智力支持,提升文化软实力,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。

第四条  各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,严格管理程序,做到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。团结、带领会员开拓创新,遵循艺术规律,发挥自身优势,把协会真正办成文艺家之家。

第二章    协会登记

第五条  各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履行社会团体登记手续。市文联负责各协会的申请登记、成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前的业务主管审查。

第六条  协会成立或者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一、 有规范的名称;

二、 有固定的场所;

三、 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;

四、 有开展业务所需稳定、合法的经济来源;

五、 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、兼职人员;

六、 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
第七条  协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应当向市文联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设立理由、业务范围、工作任务,由协会签署审查同意意见。

第八条  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份,应当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活动、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、开展业务。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,收取的会费属协会所有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协会承担。

第九条  协会接受文学艺术机构和文化产业组织的挂靠,事前向市文联作出书面报告,经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。协会要与挂靠单位签定协议,明确双方的职责、义务及遵守的规则。

第十条  挂靠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能力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遵守市文联和协会的各项规定,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文化活动。

第十一条  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变更和注销,向市文联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。协会及分支机构注销和依法撤销登记,市文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其做好相关工作。

第十二条  协会挂靠单位需要改变挂靠隶属关系或者注销,须由该协会同意,并向市文联报告,经审查批准后,办理解除协议手续,依法进行注销登记。

第三章    组织管理

第十三条  市文联对各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。做好协会领导班子的考察、选拔、任用和监督,负责指导协会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财务人员培训和人事管理、研讨活动、对外交流、接受捐赠等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组联部作为市文联职能部门,履行管理、联络、协调、指导、服务的职能职责。负责受理协会报告、参加协会活动、开展培训工作、收集活动信息、组织评比表彰等工作。协助各协会做好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及挂靠单位设立条件和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资格等的审查。

第十五条  协会班子及秘书长任期5年。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:思想政治素质好;业务能力强,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具有领导管理能力;执行力强,热心协会工作。

第十六条  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理事、理事中,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比例。

第十七条  协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,任职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,女不超过60周岁。协会可根据需要,聘请德高望众、术业精深的专家一位担任名誉主席。

第十八条  协会主席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协会同级职务。

第十九条  任期内,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,可调整、增补常务理事和理事班子人员,新聘协会秘书长。秘书长以上人事变动,需提前书面报告市文联党组审批后,由常务理事或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二十条  协会要认真完成市文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。按时、按规定进行年检。

第四章    业务活动

第二十一条  市文联对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指导、监督职责。

第二十二条  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必须在法律、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。协会组织的大型采风、展览、展演、高端论坛、对外交流等大型活动,事前要向市文联书面报告。

第二十三条  协会按照“三贴近”的要求,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公益性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立足昆明,立足本土,出精品,出人才。

第二十四条  协会及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,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,尊重艺术规律和市场法则,实现艺术和市场的最佳结合。

第二十五条  协会要在会员中开展法制教育,引导文艺家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。

第二十六条  协会应重视发挥老一辈文学艺术家的传承作用,组织老艺术家开展符合本专业特点的多种形式艺术教育和创作活动,同时要重视文学艺术新人的发现、培养和扶持,以创作和实践活动为载体,培养中青年文学艺术骨干,建立协会的人才资料库。

第五章    财务管理

第二十七条  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指派专人负责会计、出纳工作。市文联对各协会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,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。

第二十八条  协会的经费,含市文联拨款、会费、社会各界的赞助费、管理费,以市文联或协会名义办班、演出等收入,均为协会的公共经费,一律进入财务管理范围,做好收支明细帐。协会财务人员离任,要办理完备的帐目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九条  协会每年底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经费开支情况。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底随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市文联组联部。

第三十条  市文联根据工作需要,对协会的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。各协会重大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告要项目清楚,预算合理,经费拨付后专款专用。

第三十一条  协会经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,须有统一的税务发票,注明经手人、证明人、时间、用途等内容,经协会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。

第三十二条  挂靠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,依法纳税,按规定缴纳相关管理费用。各协会在任何情况下,均不为挂靠单位提供贷款担保。

第三十三条  协会换届、注销及法人代表离任前,市文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经费、帐目进行审计。

第三十四条  协会经费使用等若有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协会主要领导责任。

第三十五条  协会的固定资产(含文联划拨、公款购买、社会赞助等)由专人管理,建立固定资产台帐,实行临时借用制度。管理人员离任时,应办理完备的交接手续。

第六章    奖惩制度

第三十六条  为奖励先进,充分调动协会工作者的积极性,开展“先进协会”和“先进协会工作者”评选表彰活动。

第三十七条  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挂靠单位,要遵守协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。未经批准,任何个人擅自以市文联和所属协会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挂靠单位名义活动的;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文联、协会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挂靠单位名义活动的,一律属于非法。市文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,并没收非法所得。

第三十八条  协会会员不得擅自以文联或者协会的名义进行各种营利活动。一经发现,将依法追究责任,取消会籍,并没收其非法收益。

第七章    附  则

第三十九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修改权和解释权属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。


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