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6-05-17 11:05
信息来源:春城文艺

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

(2012年10月19通过)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(以下简称昆明市文联),是中共昆明市委领导下的,由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和各县(市)区、产(行)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文学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,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、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。

第二条  昆明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团结和动员全市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,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,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,构建和谐社会,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而努力。

第三条  昆明市文联接受中国文联和云南省文联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二章  会  员

第四条  昆明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市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、各县(市)区、产(行)业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五条  昆明市文联对本市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会员有指导、联络、协调、管理、服务的职责。本会团体会员和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。会员必须遵守昆明市文联章程,参加本会活动,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会员义务,按期交纳会费,完成昆明市文联交给的工作任务。

第六条  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
第三章  任  务

第七条  昆明市文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团结协作,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。

第八条  昆明市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和会员,积极加强同兄弟城市文联的横向联系,加强与海外文艺家和文艺团体的联系和友谊,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。

第九条  昆明市文联按照文化昆明建设的要求,围绕出人才、出作品这一中心工作,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,强化艺术实践,突出地域特色,交流创作经验,进行学术研究;积极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,不断壮大我市的文艺队伍;不断提高文艺家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,创作文艺精品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。

第十条 昆明市文联积极反映文学艺术家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积极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。

第十一条  昆明市文联和各团体会员根据有关政策、法律法规,兴办为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。

第四章  组  织

第十二条  昆明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代表大会。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职权。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会员选举及本会特邀、列席代表组成。

第十三条  昆明市文联委员会经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,专、兼职副主席若干人,组成主席团。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
第十四条  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昆明市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。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在必要时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
第十五条  各县(市)区、乡镇、各企事业单位,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给予经费、编制、办公地点等的支持,成立、发展、繁荣本县(市)区、本单位文学艺术界联合会

第五章  经  费

第十六条  昆明市文联的经费来源: 

1、 昆明市财政拨款。

2、 会员会费。

3、 社会赞助。

4、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章  附  则

第十七条  昆明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“KUNMING

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”,缩写为“KMFLAC”。

第十八条  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修改权属代表大会。解释权属昆明市文联。


| |